青岛|上半年青岛查办食药违法案件984件 这些案例被曝光(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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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所有市民,食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实行严格管理,生产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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