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齐鲁壹点|“公馆”“国际”“小镇”禁用!山东拟出新规规范住宅起名
8月5日 , 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 , 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 , 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 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
(三)“? ”“-”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
(五)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 。
(六)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 。
(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 , 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 。 常用通名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一)大厦(大楼):大型楼宇建筑(群) 。
(二)广场: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 , 且有整块面积露天公共场地的建筑综合体 。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群) 。
(四)城:规模超大的住宅区 , 或者具有两种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
(五)商厦(商城、商场):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建筑物 。
(六)阁、馆: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义特殊的低层数建筑物 。
(七)厦、楼、坊:普通楼宇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
(八)新村:旧城改造新建的 , 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
(九)花园(苑):绿地和人工景点等休闲地面积达占地面积 50%以上的住宅区 。
(十)山庄:绿化面积达占地面积 40%以上 , 依山而建的住宅区 。
(十一)公寓、商住楼:特指具有商务、居住功能且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楼宇建筑物 。
(十三)小区、苑、庄、宅、庭、居、院、舍、庐等: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 。
(十三)其他通名 。 使用其他语词作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 , 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习惯 。
(一)(二)(三)(四)(五)项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设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楼层数、高度等最低标准 。
原文如下:
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 ,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
年修正)》及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建筑物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字号、商标或者招牌的不适用本规定 。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审核程序、权限及其他管理活动依照地名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执行 。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物、住宅区均应为依法批准建设 , 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意义、具备商务功能或意义特殊的楼宇建筑(群);住宅区是指在城镇开发建设、以楼宇建筑(群)为主体 , 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城镇型居民点 。
第四条(基本原则与要求)建筑物、住宅区名称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 , 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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