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友律师团|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东友律师团|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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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 。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 , 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 ,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

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 。 若行为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也无履约的期待可能性 , 但仍与对方签订合同 ,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 一般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2. 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

有履行的能力并不代表就有履行的行为 。 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 , 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 , 那么即使其在之前的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 , 一般也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 但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 , 没有采取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 , 即便有履约行为 , 也只是象征性的 , 一般可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构成刑事诈骗 。

东友律师团|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3.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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