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传闻再三袭击市场 应对造谣者绳之以法


8月6日下午 , 有关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的传闻再度袭击市场 , 导致券商板块在尾盘大幅拉升 , 而作为当事券商的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更是一度涨停 , 并最终分别以上涨7.26%、9.24%报收 。 为此 , 作为当事券商一方的中信建投在当晚紧急发布澄清公告 , 表示“传闻均为不实传闻 , 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 ”
皮海洲|传闻再三袭击市场 应对造谣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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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传闻再三袭击市场 应对造谣者绳之以法】中信建投在澄清公告里还明确表示:“鉴于不实传闻可能误导投资者 , 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 本公司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予以强烈谴责 , 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中信建投不仅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也即造谣者)予以“强烈谴责” , 而且还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这也足见中信建投对造谣者不满的态度 。
中信建投的这种态度是不难理解的 , 毕竟这已经是中信建投或中信证券就二者合并传闻进行的第N轮澄清了 。 早在今年4月14日 , 有关媒体就报道过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事宜;随后是7月2日 , 有媒体报道称 ,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母公司中信集团将向中央汇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信建投股权 , 以推动两大券商合并 , 且该计划已获得两家券商党委批准 。
对于媒体的报道 , 两位当事券商或单独或双双出面进行了澄清 。 如4月14日报道出来后 , 中信证券连夜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 , 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 , 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 而面对7月2日的报道 , 7月2日晚 , 中信证券再发澄清公告 , 重申“截至本公告日 , 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 , 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 中信建投也发布澄清公告表示 , 截至目前 , 本公司未曾召开过党委会审议批准上述传闻所称的相关计划 , 也未得到任何股东有关上述传闻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 ,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
然而 , 时隔一个月之后 , 两家券商合并传闻再起 , 这就难怪中信建投没有了“好脸色” , 又是对造谣者表示“强烈谴责” , 又是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一再被不实传闻所困扰 , 队长发火了 , 后果很严重 。
中信建投以发布澄清公告的形式表明了公司对待“不实传闻”的态度 , 堪称旗帜鲜明 。 不过本人建议 , 中信建投可以更进一步 , 完全没有必要“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而是可以直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这对于造谣者或许更有震慑力 。
当然 , 在对待造谣者问题上 , 监管者是不应该缺位的 。 实际上 , 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的不实传闻已经多次干扰到了A股市场 。 而且这个传闻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袭击A股市场 , 也是与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地对相关谣言进行查处有着密切关系的 。 如果在相关传闻第一次出台之后就予以严厉查处 , 或许就不会有后面接二连三的不实传闻出台了 。
实际上 , 《证券法》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的查处是有明确规定的 。 比如 , 《证券法》第56条规定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扰乱证券市场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扰乱证券市场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规定 , 违反本法第5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扰乱证券市场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此 , 对于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 , 《证券法》是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的 。 而且今年以来 , 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 , 管理层乃至高层也是一再表示 , 要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 对违法犯罪行为要“零容忍” 。 因此 , 在中信建投对不实传闻制造者已经出离愤怒的情况下 , 期盼着管理层也能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绳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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