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系列刑案择期宣判,多家环评机构已被顶格处罚
【响水爆炸事故系列刑案择期宣判,多家环评机构已被顶格处罚】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近一年零五个月后 , 2020年8月5日至7日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 , 对该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
据《新华日报》报道 , 该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 , 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 将择期宣判 。 值得注意的是 , 其中有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今年1月23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情况》 , 披露了这起爆炸事故背后多家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的细节 。
这些机构包括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等 。
其中 , 除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外 , 另4家机构被拉入“黑名单” , 即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此外 , 该5家机构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五倍罚款 。 其中 ,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罚金额最多 , 高达245万元 。 按照相关规定 , 这已是“顶格处罚” 。
对此 , 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长期以来 , 对于违法环评机构的处罚“有限” , 即便其名誉受损 , 依旧能够在行业中存活下去 。 “在国内行业自律尚未成熟的情形下 ,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 , 这是有必要的 。 ”
弄虚作假 , 环评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行政处罚情况》中 , 披露了该5家环评机构在涉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相关环评工作中 , 作出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严重失实的具体情况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 , 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 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 , 640人住院治疗 , 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
事故发生次日 , 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宣告成立 。
2017年7月 ,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 其中认为 , 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 “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 回收了部分物料 , 不属于重大变动” , 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 , 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
同年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接受天嘉宜公司委托 , 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 , 但其将此工作“转包”给了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报告编制过程中 , 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 , “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 。 作为报告编制者 ,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 , 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 , 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 。
对此 , 杨钢、耿宏商定的解决方案是:“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 。 最终 , 论证报告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 , 但其中内容与天嘉宜公司贮存有“硝化废料”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2016年12月 ,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 , 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 , 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 , 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
2018年6月 ,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 , 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 , 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 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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