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进一步丰富“作品”定义和类型
中新网北京8月8日电(采访人员 梁晓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 草案在此前基础上 , 进一步明确“作品”定义和类型 。
相较于一审稿 , 草案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二是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形成规定——
本法所称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 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进一步丰富“作品”定义和类型】(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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