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北京海淀:签订经纪合同却无演出 客户起诉退还服务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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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儿子得到演出机会 , 王女士与北京某文化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代理合同 , 交纳了服务费3.6万元 。 因文化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且联系不上 , 王女士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 , 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6万元 。 日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 法院判决文化公司退还王女士服务费3.6万元 。
原告王女士诉称 , 2017年9月 , 她与该文化公司签订《儿童演员经纪代理合同》 , 约定王女士授权文化公司成为王女士之子演出的合法经纪公司 , 王女士之子成为公司宣传推广的儿童演员 。 文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 , 代理事项含代理选择、安排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和各项收益等;委任授权期三年 , 王女士缴纳市场推广费用及艺人管理费用3.6万元整 。 签约后两个月内 , 尚有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她 , 称正在寻找演出机会 , 但之后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不到公司员工 , 至公司经营场所和注册地查找 , 均未果 。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经营地、注册地 , 向被告送达 , 均未查找到该公司 , 后通过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 。 开庭之日 , 该公司未出庭应诉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签约后 , 王女士依约交纳了服务费 , 被告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 该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 解除合同的情形含双方协商一致解约 , 合同约定了解约情形和法定解除等 。 其中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 本案中 , 被告公司未到庭就正在履约提供证据予以陈述 , 且联系不到该公司 , 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或陈述可继续履行合同 , 应视为被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 现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 于法有据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本案双方虽未约定服务费退还的情形 , 但从合同法基本原理出发 , 被告公司提供相应代理服务系其收取推广费和管理费的基础 , 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收取费用的正当基础事实 。 最终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宣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喜辉
【经纪合同|北京海淀:签订经纪合同却无演出 客户起诉退还服务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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