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后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二 )


对于被告人自己书写的有关伤势形成的解释性说明 , 需要具体审查被告人自书的解释性说明形成的时间、环境以及是否一贯、稳定 。 本案中 , 被告人前后几份说明并不一致 , 不能印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 且被告人不具有取证合法性的证明义务 , 不能由于其对伤势形成原因解释不清就做出不利于其的判断 。
4.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依据 。 即发现有可能存在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时 , 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鉴别 , 隔绝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的负面影响 , 保证重新取证的证据效力 。 本案中 , 陆武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中明确提到了其遭刑讯逼供的情况 , 但检察机关未启动相关程序对取证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 而是直接采集证据 , 致使相关供述无法排除受到之前刑讯逼供影响的可能性 , 故最终被一并排除;而审判机关及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重新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当庭供述)具有证明效力 。
【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后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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