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对营业部提出炸弹威胁,惊呆!前从业人员爆仓被强平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惊呆!前证券从业人员两融爆仓被强平 , 竟对券商营业部提出“炸弹威胁”!)
又现奇案!
股民谢某 , 在2015年的股市中因两融爆仓被强平心生不满 , 在提起民事诉讼败诉的情况下 , 竟然声称“已自制了炸弹” , 威胁营业部代其偿还113万欠款 。
而这位谢某 , 原来还曾是一名证券从业人员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显示 , 谢某被法院终审认定犯敲诈勒索罪 , 获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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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两融爆仓被强平
裁判文书显示 , 这起案件起源于股市跌宕起伏的2015年 。
2015年4月29日 , 谢某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承诺书(个人)》 。 次月15日 , 谢某在营业部信用账户开立 。
2015年7月 , 招商证券公司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 , 通知其必须将担保比例恢复至160%以上 , 否则将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
2015年7月8日 , 谢某帐户内同方股份、时代出版各18万股、3000股股票被强制平仓 , 导致亏损人民币2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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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K线图可以发现 , 2015年上半年 , 同方股份和时代出版的股价均“涨势如虹” , 当年6月中旬以后 , 形势突然急转直下 。 以同方股份为例 , 2015年7月8日的收盘价为11.08元 , 相较2015年6月2日的盘中最高点的33.00元 , 足足跌了66.42% 。
提起民事诉讼皆败诉
被强平后 , 谢某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招商证券赔偿因违反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56.91万元 , 但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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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 勾勒出了本案的如下时间线:
2010年6月 , 招商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 同年7月1日 , 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线)为160% , 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为140% 。
2015年5月19日 , 谢某开始进行第一笔融资买入交易 。
2015年7月3日收市时 , 谢某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市值为585.97万元、现金余额为0元 , 融资负债本金417.54万元、融资费用总值1.95万元 。
2015年7月3日上午 , 招商证券公司分别通过短信系统和邮件通知了谢某账户担保比例低于160%的情况 。
2015年7月6日上午12点02分 , 招商证券公司向谢某专用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 通知其账户的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40% , 并要求其在7月7日收市前通过增加保证金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将担保比例恢复至160%以上 , 否则 , 将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
2015年7月7日下午2点半左右 , 招商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谢某 , 再次告知其必须将担保比例恢复至160%以上 , 否则将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
2015年7月8日帐户内同方股份、时代出版各18万股、3000股股票强制平仓 , 成交价分别为11.48元、14.77元 , 成交金额分别为206.64万元、4.43万元 。
裁判文书还显示 , 法院查明 , 谢某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曾在招商证券公司处任职 , 担任客户经理 , 2012年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 , 2013年开始通过招商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
一审法院认为 , 谢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 依法予以驳回 , 后谢某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招商证券确定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未违反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 可以作为触发强制平仓的依据 。 经核算 , 2005年7月3日 , 谢某的融资融券账户的担保比例确实低于平仓线140% , 谢某因未及时追缴保证金导致被强制平仓的损失 , 应由其自行承担 。 谢某主张计算方式错误 , 未履行通知义务等理由均不成立 , 该院不予支持 。
敲诈勒索获刑三年
民事诉讼败诉后 , 谢某为了让营业部“偿还欠款” , 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
裁判文书显示 , 2019年4月20日 , 谢某致电营业部总经理张某 , 要求赔偿人民币60万元 , 否则会有过激行为 。
张某便安排营业部员工姜某等三人 , 在2019年4月23日12时许 , 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公园附近的某酒店与被告人谢某见面并进行安抚 。
见面期间 , 谢某表示其已自制了炸弹 , 威胁营业部两周内代其偿还相关欠款人民币113万余元 , 否则将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到营业部实施极端行为 。
谢某上述言语威胁在营业部引起恐慌 , 营业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安保力量等 , 并致函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
2019年4月26日 , 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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