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对营业部提出炸弹威胁,惊呆!前从业人员爆仓被强平( 二 )


一审认为 , 谢某因融资融券账户操作不当被强制平仓导致亏损 , 在提起民事起诉被驳回后 , 联系营业部要求帮其代为清偿相关个人债务113万元 , 谢某的该主张并无合法、合理依据 , 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 。 为索要上述钱款 , 谢某又以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至营业部实施极端行为进行言语威胁 , 并造成一定恐慌 。 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对其提出的“其系正当维权 , 并未进行敲诈勒索”的辩解不予采纳 。
此外 , 法院认为谢某系犯罪未遂 , 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谢某系初犯 , 且确因疾病急需钱款 , 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最终 ,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但谢某不服 , 提出上诉称 , 其是因股票亏损而找证券公司协商赔偿 , 在此过程中说了过激的话 , 并没有实质性的行为 , 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其辩护人也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 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 望二审法院考虑到谢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谢的实际情况 , 对谢改判缓刑 。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经查 , 谢某明知自己要求营业部对其投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 , 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威胁、恐吓被害单位员工 , 要求被害单位帮其偿还100余万元债务 , 否则会实施过激行为与营业部同归于尽 , 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客观上实施了勒索他人的行为 , 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故谢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辩护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虽提供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 但鉴于谢某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尚未有充分认识及悔改 , 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 故对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
【中国基金报|对营业部提出炸弹威胁,惊呆!前从业人员爆仓被强平】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谢某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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