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法律实务问答——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应如何止损?( 二 )


问题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丈夫出轨与他人同居 , 并给“小三”购置房产或给予财产性补偿 , 妻子能否主张返还?

答:尚无定论 , 但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倾向性观点认为——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自然债务” , 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可以主张返还 。
情感|法律实务问答——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应如何止损?
本文插图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及立法理念可知 , 实践中婚内出轨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购置房产或者赠与大额财物应确定侵犯了作为无过错妻子一方的财产性权益 。 也就是说 , 作为妻子 , 其至少可以依据出轨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其造成经济损害而要求一定的赔偿、补偿 。 此外 , 为维护良好的公序良俗、避免社会风气的不良发展 , 最高院近几年的审判实例也倾向性认为——出轨丈夫给“小三”购置房产 , 在侵犯了妻子合法财产性权益的同时亦破坏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所涉赠与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基本原则应当属无效 。
因此 , 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相关规定 , 主张出轨丈夫对于“小三”的财产性赠与行为当属无效 , 从而主张相应财物的返还 。
问题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丈夫出轨 , 离婚时面对财产分割 , 作为全职太太能否主张更多的经济补偿?

答:当然可以 , 但具体应结合其对家庭的付出程度审慎判断 。
首先 , 法律认可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 根据《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同时 , 《民法典》第1088条重申了上述规定 。
其次 , 该经济补偿以协议为主、判决为辅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于该补偿应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协商为前提 , 该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 , 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协议不成的 , 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 针对上述经济补偿协议 ,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约定 , 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 给予离婚登记 , 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 。 在诉讼离婚中 , 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 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 , 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

总的来说 , 《民法典》以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基础再次强调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 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 切实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或本质上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
总结
电视剧中的情节固然并非现实但源于现实 ,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 , 夫妻双方都应遵照内心的忠诚原则捍卫彼此关系 。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 , 都要为其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同时 , 无过错方或受损方亦应勇于并善于利用法律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 。
情感|法律实务问答——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应如何止损?
本文插图

【情感|法律实务问答——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应如何止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