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罚单”只能交警开么?现在|你以为“罚单”只能交警开么?现在,法院法警也可以了!


车辆乱停乱放要遭交警开罚单 ,
但乱停车阻碍警车通行 ,
法院法警也能开“罚单” ,
这事 , 你知道吗?
7月31日 , 九龙坡区法院对一起未经允许停放在法院室外警车停车场唯一通道上、阻碍警车通行的社会车辆当事人 , 做出500元罚款决定 。
这样一件简单的事 , 却犹如一块投入水中的石头 , 激起了阵阵涟漪……
为何大家如此激动 , 这件事又标志着什么?
只因 , 这是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 , 开出新规试行后的首张罚单 。
一起来追根溯源——
案情经过
7月29日上午9时左右 , 车主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DXXXX8别克牌新能源车辆 , 未经允许将车辆停放至该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上 , 阻碍警车进出 。 经多次联系 , 黄某某未予挪车 , 直至当天上午12时左右 , 司法警察联系交巡警将该车强行拖离后 , 室外警车才恢复正常通行 。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据此 ,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 , 将车辆停放至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上 , 阻碍室外警车进出 。 经多次联系 , 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挪车 , 其行为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 故决定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 。 黄某某对处罚决定认缴认罚 , 于当天自愿缴纳罚款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警用公务车辆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 , 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有机组成 。 阻碍警车正常进出 , 并经合理时间通知挪移 , 行为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挪移的 , 客观上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 应当予以制裁 。 如遇恶意阻碍法院公务车辆正常进出或围堵法院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7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 《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权相关活动 ,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 , 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施行前选取部分法院进行试点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包括九龙坡区法院在内的重庆市辖区全部法院为先期试点单位 , 试点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 。
本案是《规定》试点以来 , 九龙坡区法院受理的由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首案 。
了解多一点
 关于“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背后故事 , 一起来捋一捋——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来 , 重庆法院法警总队从如何提升司法警察现场执法能力和完善司法警察职权配置角度入手 , 走出了一条符合司法警务工作实际的司法警察现场处置措施使用 , 强制措施提请工作机制 。
2014年 , 重庆法院法警总队针对法院工作实际中经常出现的扰乱秩序、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提出了司法警察训诫的工作方法 , 并规范明确了适用条件、使用程序、训诫笔录的制作等 , 并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运用 , 收到良好效果 。
2015年 , 在重庆高院法警总队指导下 , 重庆五中院出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扰乱审判和办公秩序行为的规定》 , 规范辖区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处置扰乱审判和办公秩序行为的执法活动 , 对司法警察可以运用的处置措施和强制措施进行了明确并明确各自适用条件 。
2016年 , 重庆法院在司法警察训诫工作基础上 , 指定重庆五中法院法警支队制作了《训诫的组织与实施》课程 , 开始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务各类培训中授课 , 强化司法警察现场处置轻微违法违规能力水平 。
2017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 对司法警察参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 重庆高院法警总队、重庆五中院法警支队、研究室及九龙坡区法院部分院领导通过详细论证、充分讨论证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 由法院院长授权 , 司法警察可以办理部分司法制裁案件 , 这本身属于法院内部权力分配的问题 , 未超出法律的规定 。 在法警总队指导下 , 重庆五中院和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经院长同意 , 开展了司法警察办理部分司法制裁案件工作试点 , 明确了司法警察可以针对违法民事诉讼法111条第四、五款规定的行为提请院长决定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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