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共建美丽家园( 二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 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 , 传播文明理念 , 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 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 , 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 , 合理消费 , 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 , 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 , 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 , 保持公厕卫生 , 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 ,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 , 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 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 , 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 ,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 , 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 ,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 , 服从现场指挥 , 配合应急处置 , 不盲目聚集、围观 。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 不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 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 ,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 , 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 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 , 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 , 应当减速行驶 , 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 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 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 , 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 , 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 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 上下客时有序停靠 , 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 ,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 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 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 , 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 , 先下后上 , 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 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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