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共建美丽家园( 六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 , 或者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 乱弃动物尸体 , 或者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涂、乱画、乱刻 , 或者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 , 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 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 , 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车;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 , 向车外抛撒物品;
(九)出租车驾驶人甩客、欺客、拒载;
(十)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乱穿马路 ,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或者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 , 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 , 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十三)携犬出户时 , 未用牵引带牵领 , 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 或者携犬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未主动避让他人;
(十四)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 , 造成乱停放问题严重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依照规定控制其投放总量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 , 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 。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辱骂、威胁、殴打劝阻人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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