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


作者:洪长生
来源:法律资本论 , 转载请注明来源!
最近有个案子在律师的朋友圈小小刷屏了一把 。
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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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永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要求改判她不承担付款责任 。

【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
理由是:
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 , 金特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 , 股东系张斌与高永霞 。 高永霞与张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 , 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 。 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 , 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 , 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 , 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 , 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 , 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 , 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 高永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 , 本院不予支持 。
笔者转发该案到朋友圈后 , 好几位企业主(均为男性)或私信或在该朋友圈下评论:
“洪律师 , 你觉得这样判有问题吗?”
“洪律师 , 那以后开公司岂不是不能把老婆拉上当股东了?”

“洪律师 , 法律不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才需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没有发生混同吗?他这是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 为啥要股东自己证明?”
……
这是一个再审案件 , 我本来想去找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来看看的 。
但是很遗憾 , 我也不知道为啥 , 几个平台(无讼、威科)都找不到 , 与这两个判决相关的就是前面提到的这篇再审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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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没关系 , 即便是根据这篇再审申请书 , 我们也能大概还原出案情和两次审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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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9月25日 , 张斌、高永霞结婚 。
2.2010年3月1日 , 金特嘉公司成立 。
是的 , 我现在一遇到“公司” , 第一反应就是“天眼查” , 就是这家公司:
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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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裁定书和公司工商信息来看 , 公司成立之后 , 股东一直是张斌、高永霞夫妻两个 , 直到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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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 , 孙红星与金特嘉公司合作焦炭项目 , 并且“高永霞为涉案合作项目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签字确认”了 。

4.应该是后面合作破裂或者其他原因 , 总之 , 金特嘉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 于是孙红星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把股东张斌、高永霞和金特嘉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 一审法院判决张斌、高永霞要承担付款责任 。
5.金特嘉公司、张斌、高永霞不服一审判决 , 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结果被驳回 。
6.后高永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 请求撤销原判中关于高永霞承担付款责任的部分 , 并依法改判高永霞不承担付款义务 。 后被最高院驳回 。
问题一:金特嘉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吗?为什么孙红星起诉的时候可以把两位股东和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呢?
因为没有一审、二审判决书 , 我们不知道具体原因 , 但是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些事实和理由(“高永霞原系金特嘉公司股东 , 也代为履行部分债务”、“高永霞为涉案合作项目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签字确认”“高永霞应当对于金特嘉公司、张斌与孙红星之间的焦炭合作事宜知情”)可以做一些猜测 , 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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