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 二 )


可能情形一:与孙红星“焦炭合作事宜”的主体不仅仅是金特嘉公司 , 还有张斌(作为合同当事方签约) , 导致张斌成为债务人 。 该债务被认定为张斌、高永霞的夫妻共同债务 。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
所以 , 孙红星主张“高永霞为涉案合作项目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签字确认”“高永霞应当对于金特嘉公司、张斌与孙红星之间的焦炭合作事宜知情” , 证明其与张斌的“焦炭合作事宜”是张斌、高永霞“共同意思表示” ,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可能情形二:金特嘉公司的股东仅为张斌、高永霞二人 ,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
大家都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法》第三条) 。
但是也要另外:
即所谓“刺破公司的面纱” 。

笔者团队最近在处理的一起案件即是这种情况 , 公司股东系夫妻二人 ,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阅了公司再过去一年的银行流水 , 只有公司与大股东的资金往来 。
从再审裁定书的情况来看 , 这种可能性较大 , 债权人孙红星应该是较为充分地证明了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 所以裁定书才有这样的表述:
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 , 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 , 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 , 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 , 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
可能情形三:公司一直没有实缴出资或者实缴出资不到位 。
从工商信息显示 , 公司是2016年1月5日才实缴全部出资的 , 也就意味着2014年与孙红星债务发生时 , 公司实缴出资未全部到位 。
媳妇|兄弟,我为啥劝你创业的时候轻易别拉上媳妇当股东?
本文插图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三条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问题二:公司是夫妻股东 , 该夫妻就一定会承担共同债务?

这个当然不一定 , 但是至少要避免做到上面的几点即可 , 特别是不要把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
问题三:接上面的问题 , 是不是不把配偶拉成股东 , 配偶就一定不会承担共同债务?
这个也不一定 , 哪怕配偶不是股东 , 不和公司承担共同债务 , 也可能和丈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
问题四:按照你上面的说法 , 配偶不管当不当股东 , 都可能与公司或者另一半承担共同债务 , 那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不想与公司承担共同债务 , 一般来说 , 不当股东即可 。
如果不想与另一半成为共同债务 , 要求比较高:
1.不仅不当公司股东 , 也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
2.不在任何涉及公司/另一半事务的文件上签字;
3.如果必要 , 甚至与另一半约定“分别财产制” , 并向债权人出示;
(注:此条有风险 , 比如“小马奔腾案”中金燕如果与丈夫约定了分别财产制 , 也许她就没有了对赌失败后的债务压力 , 但是也可能失去了公司IPO之后的巨大利益 。 总之 , 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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