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 )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各银保监局 ,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各会管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 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 ,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 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 , 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 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 , 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 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 , 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 , 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 , 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 , 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 持续及时更新名单 , 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
二、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 , 弥补市场不足 , 降低服务门槛 , 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 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 。 对存量业务较大 , 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 , 各地可重点考核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 , 督促其稳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 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 , 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 , 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
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 提升服务质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 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 提高担保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 , 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 下沉担保服务 , 主动发掘客户 , 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 降低担保费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 , 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 。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 凝聚机构合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 , 主动对接、简化手续 , 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 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 精简耗时环节 , 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 , 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 , 有针对性地建立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 。 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 , 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 , 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 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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