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 )


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 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 , 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 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 , 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 , 适当降低风险权重 。
五、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 加大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 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 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 , 降低盈利要求 , 提高风险容忍度 , 强化正向激励 。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措施 , 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 , 实现可持续经营 , 逐步降低支小支农贷款担保费率 。 财政与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协调 , 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 引导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 , 降低融资成本 。 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审批、备案等监管工作程序 , 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 。 人民银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重点支持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合作 , 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 持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 加大评级结果应用 。
六、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 , 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 , 并将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 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收费 , 不得向客户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银保监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 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履约等信息 , 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 , 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 , 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 。
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 , 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 , 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 , 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 。 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 ,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剔除出名单 , 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银保监会报告 。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XX省(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xlsx
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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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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