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5问( 二 )


七问: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在禁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 , 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 , 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禁止吸烟工作 ,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禁止吸烟工作 。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 检查员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并配发检查证件 。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部门)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
八问:《条例》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版《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 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 , 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
新版《条例》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
九问:《条例》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和违法当事人如何处罚?
答:新版《条例》规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条例》第七条 , 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 , 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 按照各自职权依法行使处罚权 。
十问:《条例》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新版《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问:《条例》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版《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十二问:无烟党政机关建设中的禁烟标识张贴有何要求?
答:近日 , 国家卫健委、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下发《关于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的通知》要求:所有室内区域应广泛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烟标识 , 至少包括入口处、访客登记处、大厅、会议室、走廊、卫生间、茶水间、食堂、楼梯、电梯等区域 , 可根据需要扩大至室外区域 。 标识要醒目、位置要明显 。 在宣传栏、走廊、茶水间、会议室、食堂、楼梯、电梯等区域张贴无烟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宣传海报 , 并在食堂或大厅等区域摆放展板 。
我市其他单位或者场所可参照执行 。
十三问: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对室外吸烟区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卫健委、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的通知》内容 , 室外吸烟区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非封闭的空间 , 有利于空气流通;与非吸烟区(包括建筑物)隔离;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指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奢华 。
我市其他单位或者场所可参照执行 。
十四问:二手烟对他人有哪些危害?
答:父亲或母亲吸烟均可导致儿童下呼吸道疾病发病风险增加 , 比如支气管炎和肺炎 。 二手烟暴露可导致已患有哮喘的儿童病情加重 , 使未患哮喘的儿童出现哮喘 。 二手烟可降低儿童肺功能发育速度 , 无论是孕期母亲吸烟还是出生后的二手烟暴露都可造成这一影响 。 二手烟暴露可引起儿童中耳炎 , 如果处理不当可造成听力损伤 。 二手烟暴露会增加育龄女性患乳腺癌的风险 , 还会导致肺癌、心血管疾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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