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在沪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在沪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王茜 上海报道
8月11日,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终,法院二审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干细胞出售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剩余预付款 。
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 。部分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以此宣传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 。然而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据悉,该案中,原告露露与荣丽公司(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 。郝先生告诉露露,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并邀请露露到细胞库参观 。露露心动不已 。
2018年4月5日,她与郝先生在微信上约定,一次性向荣丽公司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每份价格3.5万元,荣丽公司先培养干细胞,并提供相关场所协助进行干细胞回输 。露露当天即转账半数预付款52.5万元 。一开始,双方合作得很愉快,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 。8份干细胞的价格按双方约定,前3份干细胞按3.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在预付款中扣除1.75万元/份;后5份干细胞按1.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之后直接在预付款中扣除 。
2019年2月28日,露露像往常一样,在微信上向郝先生预约3月10日干细胞回输事宜,郝先生表示来不及 。3月22日,露露再次联系郝先生预约4月10日干细胞回输 。但郝先生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 。露露着急了,要求郝先生退款 。但郝先生仿佛在微信上消失,留言不回,语音不接 。露露遂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荣丽公司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由荣丽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39.75万元 。
【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在沪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在沪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荣丽公司与露露已形成买卖关系,双方理应按约履行 。现荣丽公司交付部分干细胞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 。一审法院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判决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 。
对此,荣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荣丽公司表示,并非我们不交付,而是干细胞需要一定的培养周期 。我们愿意积极继续履行合同 。露露辩称,“荣丽公司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 。本案合同标的物“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系从人体胎盘中提取和分离 。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规章制度,干细胞属于国家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我国尚未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因此,以干细胞为标的物的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均会产生无效的后果 。
其次,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 。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 。荣丽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亦非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其未经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立项与备案,不具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 。此外,荣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于依法须经批准才可开展的项目已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销售的干细胞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其买卖干细胞的行为显然已超出其业务领域和经营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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