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
_本文原题是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
据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8月11日消息 , 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 , 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 。 部分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以此宣传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 , 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 。 然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今天(8月11日)下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干细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 二审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 , 判决干细胞出售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剩余预付款 。 据悉 , 该案系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 。
订购30份干细胞 , 卖家只交付8份
经朋友介绍 , 露露与荣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丽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识 。 郝先生告诉露露 , 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 , 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 , 并邀请露露到细胞库参观 。 露露心动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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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5日 , 她与郝先生在微信上约定 , 一次性向荣丽公司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 , 每份价格3.5万元 , 荣丽公司先培养干细胞 , 并提供相关场所协助进行干细胞回输 。 露露当天即转账半数预付款5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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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证据材料
一开始 , 双方合作得很愉快 , 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 。 8份干细胞的价格按双方约定 , 前3份干细胞按3.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 , 在预付款中扣除1.75万元/份;后5份干细胞按1.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之后直接在预付款中扣除 。
2019年2月28日 , 露露像往常一样 , 在微信上向郝先生预约3月10日干细胞回输事宜 , 郝先生表示来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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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 露露再次联系郝先生预约4月10日干细胞回输 。 但郝先生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 。 露露着急了 , 要求郝先生退款 。 但郝先生仿佛在微信上消失 , 留言不回 , 语音不接 。
露露遂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荣丽公司的干细胞买卖合同 , 并由荣丽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39.75万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 荣丽公司与露露已形成买卖关系 , 双方理应按约履行 。
现荣丽公司交付部分干细胞后未继续履行合同 , 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 。 一审法院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 , 并判决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 。
荣丽公司不服 , 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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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认定 , 买卖干细胞合同无效
“并非我们不交付 , 而是干细胞需要一定的培养周期 。 我们愿意积极继续履行合同 。 ”二审中荣丽公司表示 。
对此 , 露露辩称 , “荣丽公司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请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之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 干细胞来源于人体 , 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 。 本案合同标的物“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系从人体胎盘中提取和分离 。 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规章制度 , 干细胞属于国家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 我国尚未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 ,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 因此 , 以干细胞为标的物的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均会产生无效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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