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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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 , 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 。 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 ,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 。
荣丽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 亦非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 , 其未经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立项与备案 , 不具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 。
荣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于依法须经批准才可开展的项目已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 , 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销售的干细胞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 其买卖干细胞的行为显然已超出其业务领域和经营范围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
再次 , 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 , 具有特定的市场属性 。 目前 , 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 , 其他干细胞治疗尚未进入临床应用 , 安全性、有效性均存在不确定性 。 用于干细胞治疗的细胞制备技术和治疗方案 , 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 。
涉案干细胞既未经过药物临床研究试验 , 也未用于疾病治疗或出于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 在未获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或药物试验许可的情况下 , 荣丽公司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的行为游离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 , 不但增加了国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药品试验的管控风险 , 妨害公众用药安全 , 而且严重违背伦理规范 ,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最后 , 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 荣丽公司未经临床研究程序 , 将制备的干细胞出售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 , 明显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规定 , 会出现破坏国家医疗监管秩序 , 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 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 , 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 , 荣丽公司与露露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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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上海一中院认为 , 涉案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绝对、当然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 露露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
合同无效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二审庭审中法官就有关法律后果的处理进行了充分释明 。 双方当事人均当庭明确表示对于已经交付的干细胞和支付的价款 , 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 , 双方当事人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 。 故荣丽公司应返还露露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 。
【涉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改判涉案合同无效】据此 , 上海一中院作出如上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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