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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