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二 )


首先 ,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 , 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 , 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 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 , 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 , 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 。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 , 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 , 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 , 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 , 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 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 。 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
其次 , 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 , 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 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 , 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 , 大多数为河鲜火锅 , 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 , 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
因此 , 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 , 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 , 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 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来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 , 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 。 司法裁判中 , 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 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 , 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
但是无可否认 , 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 , 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 , 不在意溯源打假 。 有的甚至滥用权利 , 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 , 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 。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 , 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 , 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
延伸阅读使用与“望京小腰”近似商标 , 北京一餐饮公司被判侵权赔偿使用与“望京小腰”近似商标涉侵权?7月20日采访人员获悉 ,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 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 其拥有“望京小腰”注册商标专用权 , 知名度较高 。 被告餐饮公司在其实体店铺门头招牌等多处使用了“望京小腰”文字 , 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故原告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7万元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被告餐饮管理公司辩称 , 其经授权合法享有“大话望京小腰”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大话小腰”商标使用权 , 其店铺使用的“大话望京小腰”及“大话小腰”标识具有合法来源 , 不构成侵权 。 此外 , “大话望京小腰”也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 且与涉案商标不近似 。
石景山法院认为 , 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被告餐饮管理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 在其店铺多处突出使用“望京小腰”及“大话望京小腰”字样 , 系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 , 容易导致混淆 , 构成侵犯某科技发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且“大话望京小腰”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 。 同时被告未提交有效、充分证据证明“望京小腰”已为通用名称及不具有显著性 。
最终 ,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餐饮管理公司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 。 目前 ,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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