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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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y|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常见的离婚咨询中 , 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因为感情破裂大都会有一段时间的分居 , 短则数个月 , 长则十余年 。夫妻二人既未办理离婚登记 , 也未进行财产分割 , 但实际上在分居期间双方依旧是有收入和支出的 , 尤其是分居期间的债务往往会成为离婚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
需要提示的是 , 在这里所述的分居概念并非双方因为工作原因等导致的两地居住 , 而是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的分居 。分居的情况如何证明呢?比如夫妻双方认可分居事实与分居时间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文件等、未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书或者其他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证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那么在分居情况下 ,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 , 是否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 , 是否分居并不是判断夫妻共债的标准 。换言之 , 夫妻双方即便长时间分居但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 , 双方依旧还是夫妻关系 。因此 , 关于债务问题原则上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后 ,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1]规定】 。那么 , 到底夫妻双方分居时 , 应如何具体承担债务?就需要根据上述规定 , 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
一、分居期间 , 一方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债 , 主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或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认定标准 。
事实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 比如共债共签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 或者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这也是《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关于夫妻共债的判断标准】 。据此 , 通常可得出以下观点:
(1)如果夫妻双方具有举债的合意 , 即便是分居状态 , 比如共债共签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都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夫妻双方无举债合意时 , 夫妻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且日常消费开支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而非家庭或者夫妻共同生活 , 这种情况下 , 分居期间因个人生活消费所负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2]
(3)分居期间 , 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 反之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
那该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分配原则如下:在离婚案件中 , 则应按《婚姻法》第41条(《民法典》第1089条)进行认定 , 即由举债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否则非举债方对债务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 已经承担偿还责任的则有权向举债方追偿 。
二、分居期间 , 一方因子女抚养教育、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导致的债务 ,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毫无疑问 , 即便是夫妻双方分居状态下 , 因子女抚养教育、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导致一方所负的债务 , 原则上应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有权请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约定由一方承担对外债务的 , 是否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 , 债权人依旧有权请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 但还款一方可基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向欠债一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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