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告“河底捞”侵害商标权,法院一审驳回称不会致人误认( 二 )


因此 , 法院认为 , 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 , 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 , 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 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
综上所述 ,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停止商标侵权 , 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 该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封聪颖
【“海底捞”告“河底捞”侵害商标权,法院一审驳回称不会致人误认】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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