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商丘一骑手送餐途中车祸去世,能否认定工伤?省高院公布一批行政诉讼案( 二 )


经过面试和笔试 , 2014年7月3日 , 卢某以综合成绩第二名进入招聘的体检环节 。
在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公示发布后 , 光山县纪委接到举报称朱某某、卢某等在此次招聘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 2014年7月29日 , 光山县人社局认定:卢某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与县纪委调查的实际情况有出入 , 属于在材料上弄虚作假 。 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 , 决定取消卢某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 。
卢某不服该决定 , 起诉称 , 其事实上在光山县工作已满两年 , 其中在光山县某校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 , 在另一学校工作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1日 。 请求撤销光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的相关文件 。
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 卢某不服 , 提上诉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光山县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责 。 卢某在参加公开招聘活动中 , 经证实其填报的在学校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 , 卢某本人在接受询问谈话时亦予以认可 。 虽然卢某事后提交了其在光山县某校的工作履历 , 但该履历在报名登记时并未填写 , 导致光山县人社局无从得知也无法审查 。 光山县人社局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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