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券业年内最大金额罚单落地!员工违规出借36个账号,这家券商被罚100万( 二 )
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 , 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 , 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 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 , 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监管处罚未有从轻
值得一提的是 , 此次恒泰证券的处罚遭遇“全网围观” , 实在是事出有因 。 今年5月 , 有***曝出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开出的事先处罚告知书 , 一时间震惊市场 。
本文插图
对比此前流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 , 此前监管曾对恒泰证券账户出借取得业务收入做出认定:经查 , 恒泰证券在各账户借用期间取得业务收入202.69万元 。 其中 , 账户借用期间的起算日期为首次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 , 截止日期为被动强行平仓前最后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业务收入包括各账户借用期间收取的交易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 。
不过 , 此次正式落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 上述内容均已消失不见 。 在处理结果上 , 对比事先告知书和最终落地的决定书来看 , 证监会处罚并未因当事人的申述申辩和听证会而有所减轻 。
恒泰证券申辩认为 , 该案法律适用错误 , 且涉案行为的违规情节显著轻微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给予恒泰证券、余某义行政处罚不符合证监会处理以往同类案件的执法惯例 。 对此 , 证监会认为 , 该案适用《条例》第七十九条于法有据 , 并无不当 。 对于恒泰证券“不符合执法惯例”的理由 , 证监会表示 , 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 , 对恒泰证券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
【券商中国|券业年内最大金额罚单落地!员工违规出借36个账号,这家券商被罚100万】此外 , 此次涉案处罚的三名员工中 , 仅有余某义要求听证 , 其余两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余某义提出 , 其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 , 虽存在未及早发现涉案证券账户借用事项的管理过失 , 但其既不知情 , 也未参与 , 更没有发挥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主要作用 , 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 包括法定代表人 。 应当注意的是 , 在单位犯罪中 ,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 , 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在决定书中 , 详细描述了余某义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在安排下属与杜某艳对接后 , 余某义曾通过微信收到下属发来的账户之间保证金转账截图 , 并请余某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 , 余某义并未提出疑问 。 两账户均不是恒泰证券客户 , 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 。 监管认为 , 余某义作为部门负责人 , 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 , 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 , 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 对于余某义的申辩意见 , 未予采纳 。
就个人处罚来看 , 三人均被处以警告 , 但罚款金额不同 。 余某义、陈某杰均被处以10万元罚款 , 张某则仅处罚3万元 。 决定书显示 , 在案件调查中 , 张某曾主动多方举报案件线索 , 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取证据 , 为案件查处提供了较大帮助 。
券商中国采访人员查询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发现 , 目前余某义和陈某杰名下均有1条诚信记录 。 其中 , 陈某杰已在2018年6月离开恒泰证券 , 当前执业状态为“离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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