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未遂局长”喊冤16年获最高法指令再审,基层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贪污未遂局长”喊冤16年获最高法指令再审,基层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 三 )

于法杰曾向发判决书的法官询问是什么不能抗拒的原因,“但他解释不了,之后也跟郾城区法院院长电话沟通过,院长说我这个案子需要跟省高院、最高法汇报 。”8月12日,于法杰再次来到郾城区法院询问“不能抗拒的原因”,依旧没有得到答案 。
“光是郾城区法院,我就来过五次,什么时候能恢复审理,也没有给我一个具体时间 。”于法杰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自从拿到裁定书后,他曾去过省高院、漯河中院等多个部门了解情况,也曾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过上诉书,但被以“中止审理,不予受理”驳回 。
郾城区法院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重审,但因为案中有一个关键人员在监狱服刑,因疫情,法官无法见他 。
本案中,所提到的“贪污罪”与“贪污未遂”该如何认定?8月13日,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时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
除此之外,在此案中关律师还赞同河南省高院要求在重审时注意的两个问题 。她认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公诉机关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足以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
而对于案件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中止审理,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四款,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就应当恢复审理 。
“我就是希望能尽快还我清白,让我能够做人,我现在做人都没法做 。”于法杰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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