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行为应该重新追究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 对女婴的严重犯罪行为 , 应该重新启动追查 , 凡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该以杀人罪论处 。 第二 , 对女儿的买卖行为 , 大量子女的婚姻被父母暴力干涉 , 这种现象到现在仍然存在 , 父母以我养多少年算钱 , 然后卖掉挣回本钱 , 凡是父母主动开口索取钱财的 , 都是买卖行为 , 应该以拐卖人口论处 。 第三 , 对子女的各种精神虐待 , 导致子女进精神病医院或者自杀的 。 这类犯罪在社会上普遍存在 , 但是因为有隐匿性 , 犯罪分子往往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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