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证监会全面修订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对标证券法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全面修订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自2015年施行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迎来大修 。 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依据修订后证券法的规定 , 结合以往实践经验 , 拟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 。
适用范围有变
《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框架结构相比虽无明显变化 , 但实则为全面修订 , 因其依据的证券法已有重大变化 。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71条规定 , 证券监管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 , 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 , 承诺在监管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 , 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 , 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 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 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 , 监管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应当恢复调查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律师张远忠说 , 自从因万福生科信息披露严重违法 , 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先行赔付投资者以后 , 先行赔付制度被运用于海联讯、欣泰电气违法等事件中 。 从证监会已完成的多起先行赔付案例来看 , 证监会对于当事人只是减轻了处罚 。 但是新证券法规定 , 对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违法主体 , 证监会可以终止调查 , 完全不予处罚 。 因此 , 对标证券法 , 《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和解的执法后果——中止、终止还是恢复调查的规定 , 都需要进行完善 。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 原《办法》规定 , 行政和解的运用限定于“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但证券法第171条对于适用范围并无限制 , 故《征求意见稿》删除原《办法》的这一规定 。
这位负责人称 , 基于以往的经验 , 修订后的规章名称将不再有“试点”两字 , 而新增“证券期货”4字 , 以完善新规章的名称 。
调整申请期间
原《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和解申请的期间为“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为进一步促进和解程序的运用 , 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 , 《征求意见稿》将和解申请的期限调整为“自收到证监会调查的法律文书之日起 , 至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 申请期限相对延长了 , 可方便当事人及早作出申请决定 , 及时弥补投资者损失 , 尽快恢复市场秩序 。
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博士说 ,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将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 纠正涉嫌违法行为 , 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 , 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提高执法效率 , 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 。
消极条件 , 即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情形 , 则具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 ,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 , 不适用和解程序 。
张远忠说 , 由于证券法在有关启动和解程序的主体规定中用的是“证券监管机构” , 但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授权 , 具有查处案件的权限 , 因此原《办法》规定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并不适用和解程序 , 《征求意见稿》将其删除 。
原《办法》规定的“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 , 也因与证券法提出的和解程序精神不符 , 被《征求意见稿》删除 。 “作出删除处理 , 也是基于如下实践情况:当事人在收到预处罚决定书之前 , 并不了解案件情况 , 难以主动提出和解申请 。 ”上述负责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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