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证监会全面修订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二 )


依法设计程序
作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做法 , 行政和解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张远忠说 , 美国在内幕交易查处中最常用的就是行政和解制度 。 内幕交易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 会消耗大量的执法资源 。 通过行政和解则可以节约行政资源 , 也有效打击了违法违规 。 所以 , 无论是美国证监会还是违法者 , 都希望行政和解 。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内幕交易案件真正被处罚特别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很少的原因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 在有些国家 , 同样出于节约执法资源与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考虑 , 不仅有行政和解 , 还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辩诉和解 。 就行政和解而言 , 从监管者角度看 , 对于证据不太完全、适用法律不太确定但又违法的行为来说 , 适用和解程序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 化解执法资源相对短缺与需要大力惩治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对于当事人来说 , 接受一种相对较轻的处罚 , 相较于未来的不确定或是更严重的处罚 ,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拯救申请人在资本市场上的不良形象 , 先拿出一部分赔偿款对当事人也比较有利;对于投资人来说 , 及时拿到损失赔偿 , 也是一件好事 。
作为一种对各方都有利的程序 , 刘俊海称其为“依附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附属程序” , 要想运用得好 , 就得在法治化轨道上进行 。 比如 , 在机构设计上 , 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 , 行政和解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 , 与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 , 相互独立 。 在和解部门工作人员任职上 , 需要实施回避制度 , 即工作人员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或是当事人配偶父母等亲属的 , 应自行回避 , 当事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
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方面 , 《征求意见稿》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 , 作为确定因素 。
依据《征求意见稿》 , 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 “至于损失赔偿不足的 , 投资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何海锋说 。
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 , 应当上缴国库 。 刘俊海说 , 和解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执法方式 , 一种对相关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机制 , 在是否进行和解、和解金的确定、投资者损失的计算等具体程序中 , 应引入听证制度 , 允许投资者以及为投资者服务的机构参与进行听证 , 同时要对和解的各项信息及时公开 , 以保障受损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权 。
【法律|证监会全面修订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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