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那些事|别再侥幸了!贵州黔西南一教师醉驾,丢了“饭碗”又获刑!


_本文原题:别再侥幸了!贵州黔西南一教师醉驾 , 丢了“饭碗”又获刑!
开车不喝酒 , 喝酒不开车 。 这句话经常被很多人挂在嘴边 , 目的就是为了提醒自己和他人 。 但是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 2020年8月13日 , 普安县人民法院在普安县青山镇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职教师危险驾驶案 , 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 缓刑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按照相关规定 , 待判决生效后 , 李某或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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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 2020年4月26日下午 , 因青山镇第二小学一学生需要电脑上网课 , 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学生王某家中送电脑给王某上网课 , 经王某父亲邀请一起到青山镇街上一家羊肉馆吃饭 , 吃饭时 , 自己倒了半杯白酒喝坐杯 , 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过程中 , 在青山镇下街至刘家冲路段(小地名:小屯路口)时 , 与杨某驾驶的贵EWP2XX号小型轿车相撞 , 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 , 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 因李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 执勤民警随即在青山镇卫生院医生配合下提取李某血样送检 。 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 李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34.51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 , 交警认定李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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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李某身为人民教师 , 本应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但其漠视交通法规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 影响恶劣 , 最终害人害己害单位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 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的 , 属于醉酒驾驶 。 近年来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频发 , 饮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 , 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 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 饮酒不开车 , 开车不饮酒 , 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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