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济宁长达三年半的仲裁案被指采用虚假证据 山东省检察院提级审查( 二 )


随后 , 名鉴公司分别到济宁仲裁委、济宁中院、山东省高院调取了两案的全部卷宗和证据 。 于2019年7月邀请多名法学专家 , 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 在北京召开了“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公司与南通海洲公司仲裁与撤裁案法律专家论证会” 。
多位法律专家参加了该论证会并认为 , 403号裁决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 该裁决具有《仲裁法》规定的多个法定撤销事由 , 应当予以撤销 。 济宁中院17号裁定确有错误 , 应当依法提起再审 。
参与论证会的法律专家认为 , 《仲裁法》中明确规定 ,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 而在这份裁决书的末尾 , 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字 , 另外两名仲裁员陈庆学、杨林的名字为打印体 , 裁决书因欠缺仲裁员签名这一必要法定条件而不生效 。
根据仲裁规则 , 仲裁裁决应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 ,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 , 但本次仲裁自立案至裁决历时42个月(2015年8月重新组成仲裁庭) , 名鉴公司在此后的阅卷中没有发现任何案件延期审批表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仲裁庭指定了北京一家公司为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但该公司并不在当时适用的仲裁鉴定机构名册中 。
上游新闻|济宁长达三年半的仲裁案被指采用虚假证据 山东省检察院提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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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的短信来往证据 , 名鉴公司称已足额支付工程款 , 不存在拒绝结算的事实 。 受访者供图
疑点重重的仲裁
名鉴公司认为 , 海洲公司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 , 而其在第一次庭审时 , 向仲裁庭提交经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证据 , 编制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3日、10月22日 。
名鉴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济宁中院查阅仲裁案卷宗时发现 , 归档的《竣工结算资料》是2014年6月24日编制完成的 , 与第一次庭审中经质证的、公证书中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内容、时间和公证的内容均不相同 。 且卷宗里出现了多份编写时间不一的竣工结算资料 。
此外 , 海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双方负责人来往的短信资料 。 该短信发送时间为2014年9月3日 , 内容为“海洲公司催促名鉴公司尽快安排工程结算 , 名鉴公司作出承诺” 。 但从海洲公司提交的短信截图看 , 底部明显少了至少一行内容 。 在庭审现场 , 海洲公司律师补足了该短信内容:“至今你们没有来办理手续 , 希望你们节后抓紧时间办理 。 ”
名鉴公司认为 , 该短信内容足以证明是海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结算 , 而自己从未收到任何结算资料 。 该短信发出后7天 , 海洲公司便提起了仲裁申请 。 名鉴公司律师在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 , 仲裁庭采信和入卷的是由海洲公司“缩减”后的手机短信截图 , 而案卷中没有经双方当庭补正并签字确认的完整版手机短信截图 。
此外 , 名鉴公司还发现了仲裁庭将四次庭审只选取三次作为裁决依据、仲裁员的产生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调取工程图审图纸、超裁质保金等问题 。
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前言部分记载 , 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8日 , 济宁仲裁委共6次同意海洲公司预算员李德生等人前往北京对工程量进行核对 。
2017年6月30日仲裁庭开庭 ,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 仲裁庭准许海洲公司预算员李德生冒用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发表专家意见 , 并采信其意见 。
上游采访人员注意到 , 仲裁委庭审笔录(第三次)记载 , 仲裁庭要求李德生陈述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李德生却回避其工作单位 , 笔录陈述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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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仲裁委的《仲裁庭现场工作记录》显示 , 海洲资料员黄孝鸿的证词证明地下车库未进行验收 。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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