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疏堵结合 保障农民宅基地

编者按 近些年来 , 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 , 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 , 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 威胁了国家粮食安全 。 为此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提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 。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该如何解决?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该如何保障?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疏堵结合 保障农民宅基地】 对“大棚房”从严整顿
胡建兵
近些年 , 在一些地方的城乡接合部 , 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多发 。
这些“大棚房”大多由企业开发 , 以建设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 是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 其手法一般是先低价按农用地从村集体或农民手中流转土地 , 统一建好大棚和院落 , 然后高价公开出售“大棚房” , 再根据业主需要 , 接手内部装修工程 , 甚至还有人以设施农业的名义申请农业补贴 , 获取不法利益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文件 ,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 但要做到3个“不得” , 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 这些在温室大棚包装下的“私家农庄”“田园庭院” , 改变了土地用途 , 破坏了土地原貌 , 都是不合法的 。 而且 , 这种以租代售现象 , 在租期届满之后 , 农民收回的土地已经变得满目疮痍 , 甚至很难复耕 , 失去了原有价值 。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尽管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与村里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 , 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 这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 对此 , 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大棚房”“休闲农庄” , 不少地方也多次对“大棚房”实行整顿和拆除 。
“大棚房”之所以屡禁不止 , 主要是利益使然 。 但是 ,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 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 因此 , 除在加强事后整顿拆除、作出处罚之外 , 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 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 ,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
(作者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
努力盘活闲置农房
王春萌
一段时间以来 , 我在调研中发现 , 由于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员数量增加 , 很多村庄存在农房空置问题 , 而且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财力、人力、物力管理闲置房屋 。 有些村庄计划收回部分闲置房屋或另加使用 , 但因种种原因最后不得不放弃 。 长此以往 , 不仅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 还无法保障村民的合理建房需求等权利 。 因此 , 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 , 势在必行 。
首先 , 深入调研认真摸底 。 目前 , 大部分村庄的闲置房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老百姓搬新房留下的老房子 , 经久失修后变成残垣断壁;另一种是村民进城买房或常年在外打工留下的房子 , 一般只有逢年过节回老家住几天 , 其余时间都是闲置状态 。 针对不同类型 , 各地可组织开展闲置房屋调查摸底工作 。
其次 , 灵活确定流转方式 。 指导村民成立专业合作社 , 对群众闲置房屋的使用权 , 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 , 探索以征收、租赁、共享、股份等方式流转 。 群众有意愿将房屋出让给村级合作社的 , 村级合作社按照征收方式对房屋实行流转;群众约定期限将闲置房屋租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 , 村级合作社按照租赁方式对闲置房屋实行流转;群众在保障自用的基础上 , 将部分闲置房屋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 , 村级合作社按照共享原则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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