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的女人不能娶”?挣得不多想得倒挺多( 二 )

女性要为婚育付出的精力是无形的 , 即便经济损失可以量化 , 也会被无情地抹去 。 一旦要求补偿 , 就会受到“应当”“本分”等冠冕堂皇的字眼的回击 。 劳动是不作数的 , 唯有资产掷地有声、不可动摇 。而当她们终于看清利弊 , 决定靠自身努力开始独立买房的时候 , 又开始遭到世俗眼光的羞辱 。作家晏凌羊在微博感叹 , 当她未婚买房时 , 人们认为她的首付都是父母出的 , 闺蜜的爸爸甚至认为她的钱都是当小三所得 。 离婚后再买房 , 被认为是有再婚需求 。 而她本来持有的房产 , 也被认为是“前夫分给她”的 。
而会形成这样的认知 , 正回应了女性面临的普遍贫困的现状 。若不是多数女性没有大宗遗产继承权 , 人们就不会默认女性一般不会有房产 。 若不是职场中普遍存在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 , 人们就不会认为女性很难靠自身努力买房 。
在普世观念中 , “太太”往往很难与产权人画上等号 。 /《三十而已》“什么都扛”的女人不配扛下家族的遗产与男性不同 , 女性的财富是很难通过世代积累的形式获得的 。历史上 , 即便是在继承制度对女性较为友好的唐宋时期 , 在室女(即未出嫁的女儿)只有在“户绝”(没有兄弟)的情况下 , 才能够继承除了陪嫁奁产以外的部分遗产 。 归宗女(指离异、丧偶后回到娘家的女子)要想继承娘家的全部财产 , 则必须同时满足无子、无财、娘家户绝的条件 。宗族体系下 , 人们往往不愿让本宗财产落入他人之手 。 一旦“户绝”之家的未婚女性获得了资产 , 则须招婿入赘 , 出嫁反而会遭到族人阻挠 。而在其他朝代 , 女子要么完全不被列入讨论范围 , 要么得接受部分遗产充公的结果 , 要么得与兄弟甚至继兄弟、表兄弟共分遗产 。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 , 由于白家的直系后代只有一个女儿 , 最终家产由外孙顾廷烨继承 , 女性在其中竟只起到了承接的作用 。以至于在民国 , 企业家盛爱颐为争取遗产而将三个哥哥两个侄子告上法庭时 , 引发了全社会的轰动 , 以及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 最终 , 盛爱颐和盛家八妹以高额诉讼费的代价 , 收回了本属于她们的资产 。 而这也成为民国第一例女性继承权案件 。连资本家的女儿取得遗产都如此艰难 , 可见传统继承制度对女性的压迫 。但就算女子获得了遗产 , 在随父姓的男权社会下 , 能通过代际传承获得资产大头的 , 依然还是男性 。 这样一来 , 人们很难不对富有女性的资产来源多加揣测 。不仅如此 , 即便女性靠自身努力获得了一定的资产积累 , 或许还没等到能给自己买房 , 就被父母拿去给原生家庭甚至弟弟的家庭添砖加瓦了 。
近日 , 一标题为“打工6年存了20万却被妈妈拿去给弟弟买房”的短视频得到了广泛的讨论 。 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待考 , 但评论区一边倒的不同情女当事人的声音 , 无疑反映了我们所处社会的真实面貌 。
现下这个社会 , 樊胜美数不胜数 。 更为可怕的是 , 饱受荼毒的樊胜美们 , 还要拉更多女性下水 , 培养出更多的樊胜美 。女性群体中 , 最不缺的就是奉献精神 。 只是这些将报恩视为人生第一要义 , 甚至可以为此置个人利益于不顾的女人们 , 往往难以逃脱来自家庭以及社会的、毫不留情的啃噬 。无法出走的娜拉被得不到的宅基地所绊倒《乱世佳人》老早借斯嘉丽之口说过 , “土地是世界上唯一值得你去为之工作、为之战斗、为之牺牲的东西 。 ”放在当代的城市语境下 , “土地”就是房产 。 而放在今天的乡土语境下 , “土地”就是宅基地分配权 。近期 , 海南省发布了《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旨在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 。 值得注意的是 , 其中明确指出 , 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 , 应当受到依法保护 。正如你所猜想到的 , 在宅基地分配的问题上 , 女性总是会被排挤出去 。今年4月 , 石家庄南王村被曝出正在推行一项公然违宪的拆迁方案 。 只要是男性 , 即便是未成年人 , 都可以每年拿3万元现金至18岁 , 并分得360㎡的房屋 。 但女性却被完全排除在外 , 哪怕是原本拥有宅基地的女户主 , 也会被几个月的男婴夺走权益 。
不到一个月 , 北京卫视在《 向前一步》节目中讨论“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问题时 , 嘉宾的观点同样引起了轩然大波 。蒋里庄未签约村民刘先生坚持 , 自己25岁的女儿理应与21岁的儿子一样 , 享有同等的宅基地分配权 , 但这一诉求始终未得到满足 。 在场的土地科科长、评论员甚至律师 , 都坚持“不应给女性分配宅基地”的观点 , 理由是“妇女会外嫁” , 担心女性会在婚前婚后吃到两边的红利 。问题是 , 哪有什么两头占便宜的好事?这里乃至多数地区的宅基地 , 女儿分不到 , 儿媳妇也分不到 , 摆明了就是在剥夺女性获得土地的权益 。 而如果以“户”为单位来分配 , 入赘当地的女婿也拿不到 , 这又作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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