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日子很难过,增量配电改革问题出在哪?( 二 )


2017年底 , 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是增量配电网定价方式的基础 。 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 , 部分省区据此相继出台了当地的配电价格机制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在各地已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 , 除了个别地区明确选择“准许收入法”外 , 大部分省区直接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 。
在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沈贤义看来 , 各地目前并未考虑配电价格的形成机制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间的价差 , 只是一个边界约束 , 根本不能算作一种定价方法,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 ”
沈贤义告诉采访人员 , 要将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那就是电压等级间的价差需要反映实际成本 。 然而 , 由于电压等级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电压等级间价差普遍过低 , 这个前提条件在大部分省区都得不到满足 。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举例说 , 假设平均输配电成本为0.15元/千瓦时 , 220千伏及以上真实的输电成本为0.05元/千瓦时 , 10千伏配电成本为0.25元/千瓦时 , 增量配电所获输配电价差为0.20元/千瓦时;在高电压补贴低电压0.08元/千瓦时的情况下 , 220千伏输电费变成0.13元/千瓦时 , 10千伏配电费变成0.17元/千瓦时 , 220千伏到10千伏的输配电价差减少为0.04元/千瓦时 。 “交叉补贴导致输配电价格变化 , 在输、配不分的情况下 , 可以由经营输配电业务的省级电网企业进行内部收支调整 , ‘肉烂在锅里’;但在输、配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 价差缩小意味着能够获得的配电费也会减少 。 ”
针对输配电价衔接问题 , 《意见》提出 , 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 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 “但这个解决方案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 这几年还没有任何一个省区据此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作出调整 。 ”沈贤义说 。
地位存争议 , 配电网企业成“用户”
除了缺少合理配电价格机制外 ,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问题也尤为突出 , 各方对于配电网企业市场地位的理解 , 也在业内引发了广泛争论 。
“现在很多地方都把增量配网当成用户对待 , 要求配电网企业按照电压等级缴纳价差 。 从权利义务匹配的角度来说 , 这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 。 ”展曙光说 , 配电网运营商与电力用户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 “作为用户 , 是要享受电网提供的服务;而配电网建设运营是要去投入设备、运维队伍 , 承担保底供电 , 为用户去提供服务的 。 ”
对于这一问题 , 《意见》明确 , 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 , 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 展曙光认为 , 这条政策正是导致了目前各地配电网市场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
而同样在此附件中 , 又明确提出“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 但多位受访人士透露 , 配电网企业在结算中已经被当做电力用户要求缴纳价差 , 所谓平等地位 , 根本无从体现 。
“目前增量配电项目的营商环境和法律地位都不具备电网特征 , 最多也就是介于大用户和转供电之间 , 一边要承担社会对电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 一边却不具备正常运营电网的企业环境 , 这类配售电公司的运营难以为继是可想而知的 。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彭立斌指出 。
机制待理顺 , 顶层设计亟待明确
“实际上 , 现在反映在价格方面的所有问题 , 都是机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 ”某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直言 , “比如说 , 如何定位增量配电项目?地方政府就应该将其直接看做是在自己行政区划内的另外一张电网 ,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制定规则 , 许多问题就可以简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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