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松原市某违建养猪场案胜诉!11年养殖场逾期不自己拆,被强制拆除


村民合法承包土地
用于经营养猪场
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
吉林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违法建筑|松原市某违建养猪场案胜诉!11年养殖场逾期不自己拆,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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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松原市王先生
被告: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被告:吉林省松原市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
被告:松原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翟根才
案情简介
2007年底 , 王先生接受他人转包2亩承包地 , 修建猪舍用于养猪 , 根据《养殖承包合同》 , 承包期限为30年 。
2018年10月 , 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整治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用地的通告》 , 要求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 。
2019年4月 , 市政府再次发出《关于限期拆除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建筑的通知》 , 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拆除 , 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2019年4月 , 由市政府组织 , 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将王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
王先生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认为
1、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 。
原告将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区政府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经庭审调查 , 市政府下达了《整治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用地的通告》并进行了公告 , 主导并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 , 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参加单位 , 不是本案被告 , 本案被告应为市政府 。
2、关于被告松原市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
被告市政府认为其拆除原告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 , 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
本院认为 , 被告实施的拆除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 该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 而被告市政府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拆除的 , 方可强制拆除”法定程序 ,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 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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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王XX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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