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情形下,拆迁叠加被诉,赵男却被已故名义房主的儿子起诉( 二 )


最高人民法官国际交流中心认为 ,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弊端 , 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 , 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 , 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 , 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 , 其继承人不了解、不承认借名之事 。 此外房产还存在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抵押或者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
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前 , 应尽量签订借名协议 , 张茂荣认为 , 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 , 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 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 , 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所有人双方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 , 实际出资人该如何主张其权利呢?张荣茂表示 , 借名买房情形下 , 如果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 , 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 “现实中也有人靠完整举证胜诉拿回了房子 。 ”
对于如何规避借名买房而房屋反被侵占的风险 , 张荣茂表示 , 建议借名人在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 , 尽早要求出名人过户:只有在自己名下 , 才是安全的 。
此外 , 值得注意的是 , 借名买房协议如果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会被认为无效 , 且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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