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版江歌案”细节曝光: 抢得门禁卡上楼行凶,不忍伤害暗恋对象捅伤其室友( 二 )
郝琳称自己看见韩宇用刀朝江鹏脖子捅了一刀 , 江鹏将脖子上的刀拔出后丢在地上 。 郝琳上前拦住韩宇 , 怕他再捡刀捅人 , 并把他推开 。 而江鹏则回忆 , 当时自己被韩宇反手用刀捅在左胸 , 而后脖子又被划了一刀 , 搏斗很激烈 。
为何本来与他素无纠葛的两人会受此无妄之灾?对此 , 韩宇在供诉中交代 , 自己当时“很气愤 , 想捅郝琳又不忍心 , 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 走到进门右手第一个下铺 , 当时有个女的盖着被子睡在床上 , 其直接朝该女子的脖子和胸口捅 。 ”当被赶到的江鹏质问其对他女朋友做什么后 , 韩宇又拿刀上前捅了他 。
“想告诉她自己很在乎她 , 为她可以做任何事”
韩宇供诉称 , 自己捅人后 , 郝琳质问自己知不知道在做什么 , 知不知道后果 , 于是被“叫醒” 。 因害怕 , 韩宇跑到附近的河边洗了手和脸 , 之后回到宿舍门口 , 对接警赶来的民警说人是自己捅的 , 被带到派出所 。
该案判决书上的信息显示 , 案发时韩宇仅20岁 。 他表示 , 自己并不认识陈芳、江鹏 , 和对方也没有矛盾 , “知道捅人胸部和脖子可能会致人重伤或死亡 , 但当时其头脑发热未想这么多 , 只顾着撒气发泄了 。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 , 韩宇表示自己做这一切都是因为感情 , 是想告诉郝琳自己很在乎她 , 为她可以做任何事 。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 韩宇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陈芳颈部穿刺伤、双上肢开放性损伤等8处伤情 , 造成被害人江鹏左颈部约4cm斜行切割伤、气管损伤、双侧气胸等6处伤情 。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 被害人陈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被害人江鹏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案发当日 , 被告人韩宇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 案发后 , 被告人韩宇的家属已代为分别赔偿被害人陈芳、江鹏医疗费人民币1.5万元 。
判决:犯故意杀人判处八年徒刑 , 赔偿损失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属于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陈芳请求法院判令韩宇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近5万元 , 江鹏请求法院判令韩宇赔偿各项损失8.1万余元 。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 , 被告人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被告人韩宇自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韩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 对被告人韩宇可酌情从轻处罚 。
而关于被告人韩宇及其辩护人提出韩宇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 , 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 经庭审查证 , 被告人韩宇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 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而对于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陈芳和江鹏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认定 , 并表示应从损失数额中予以扣减韩宇家属已代为赔偿的医疗费 。
综上 , 江宁开发区法院依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 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韩宇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 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江鹏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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