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实质是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
◆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民法典为解决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迈出了坚实步伐

江苏省丰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士莉接受采访
在民法典这部“生活百科全书”中 , 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并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 , 这也成为民法典备受关注的亮点和特色 。
提到“公共利益” , 人们很自然把它与检察公益诉讼联系起来 。 实践中也是如此 ,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始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半以上 。 民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 , 秉持着同样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 又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 , 凸显了立法的引领意义 。 民法典在具体规则中对贯彻“绿色原则”也作了一系列安排 , 如合同编中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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