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二 )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表示 , 民法典回应了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 。 良好的生态环境 , 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 , 为此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 , 特别是规定了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落实“绿色原则”?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教授刘辉 看来 , 民法典针对公益性诉讼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 其实质是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 , 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细化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 , 以及要求侵权主体制定专业性修复方案等多种形式 。 因此 , 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 , 要重点围绕恢复原状开展工作 。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 , 250余万尾许氏平鲉鱼苗放归大海 。
前不久 , 在山东威海近海海域 , 250余万尾许氏平鲉鱼苗放归大海 。 这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关键一环 。 这250余万尾鱼苗价值200万元 , 全部由该案被告人郭某等人承担费用 。
“一年前在非法捕捞渔船上看到170余万斤玉筋鱼时 , 十分痛心 , 现在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弥补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 感觉一切努力都十分值得 。 ”承办此案的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春光 介绍 , 被告人将分两批次放流鱼苗共计960余万尾 , 这次是第一批放流 , 后续他们还会跟踪放流到位 。
“非法捕捞案件 , 以恢复性司法为主 , 起诉不是目的 , 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 ”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杰 这样表示 。
惩罚性赔偿
让侵权人“痛到不敢再犯”
从总则到分编 , 民法典有四个条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 其中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
“五年来 , 为检察公益诉讼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的路、流过的汗、长出的白发……所有的付出都值了!”江苏省丰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士 莉 看到这一条文百感交集 , 她曾经办理了全国第一起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案 。
这是一个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 标的只有百余万元 , 但是却入选了2016年度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
办案中 ,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 当地环保局及时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 , 但是河流污染的现状没有改变 , 扑鼻的臭味依然存在 , 当地百姓苦不堪言 。 河流污染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造纸厂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是否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最初 , 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赔偿当时查明的违法排污2000吨的生态修复费用 。 造纸厂提出 , 只要检察机关同意调解 , 可以当庭履行到位 。
“如果只要求赔偿2000吨修复费用 , 办案很简单 , 但是对被告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 实践中 , 正是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 ”办案检察官认为 , 决不能就案办案 , 要通过诉讼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 因此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 真正从源头遏制违法排污高发态势 。
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 , 当时仅是在学术界提出 , 实践中并无先例 , 检察公益诉讼也还在试点阶段 。 “既然是试点 , 就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大胆探索 , 为试点积累经验 , 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依据 。 ”陈士莉说 。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 该造纸厂2015年之前连续两年有违法排污行为 , 行政处罚卷宗、企业环评报告、污染河流水文状况、专家专业咨询意见等都证实了造纸厂多次违法排污、危害后果严重 。 这些都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提供扎实的证据基础 。
2016年3月16日 , 徐州市检察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造纸厂以专家咨询意见所确定的26万余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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