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骑电瓶车女子被工程警示绳割喉,责任如何认定?( 二 )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贺律川律师表示 , 首先要看电力公司封闭道路的行为是否征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可 。 同时 , 法律还进一步规定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 , 还需要在获批准的时间段内从事作业行为;而在非批准时段内 , 则需要及时撤除障碍 , 消除隐患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服务部主任宋涔律师分析 , 从责任角度来看 , 骑车女子没有注意前方有警示绳且车速较快 , 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 , 骑车女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 ,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 , 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 , 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发生交通阻塞时 , 及时做好分流、疏导 , 维护交通秩序 。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 , 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 , 应当修建临时通道 ,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 , 除紧急情况外 , 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宋涔认为 , 以上述条例类比适用此次事故 , 电力公司仅仅设置普通的警示绳 , 也没有相关人员提示 , 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 具体两者谁的过错更大 , 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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