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南都反垄断研讨会热议平台监管 创新不是垄断借口 呼吁加强约束


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 ,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问题日渐凸显 。 迎来首次大修的反垄断法能否适应当前的监管需求 , 如何看待平台商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关系?
新闻|南都反垄断研讨会热议平台监管 创新不是垄断借口 呼吁加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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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采访人员 钟锐钧 摄 。
8月18日 ,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数字竞争与反垄断研讨暨报告发布会 , 会上专家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 专家呼吁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对行为性监管和竞争约束 , 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反垄断法》的参考标准中 。
通过修法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监管需要
2020年 , 实施12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 ,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互联网领域条款受到广泛关注 。 修法如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需要?与会专家就此进行了探讨 。
市场监管总局二级巡视员尹燕玲介绍 , 《反垄断法》于2008年生效 , 现行法律的修改是对已有执法经验的总结 。 同时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执法挑战 , 修法也关注到了新业态的发展变化及其行业规律 , 将已经明确的认识和对执法经验的总结写入拟修改法律草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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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经济的角度看 , 现行的《反垄断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 不能满足当前的执法需要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谈到这次修法时指出 ,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问题在互联网企业并购方面尤为突出 , 2016年的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案便是典型案例 。
王晓晔介绍 , 一方面 , 这个并购导致滴滴在我国网约车市场的份额达到90% , 并购后的滴滴非常容易产生提价动机;另一方面 , 滴滴和优步的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 甚至因为“烧钱大战” , 并购时双方可能均未获得利润 。 这些并购活动对数字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不可小觑 , 因此 , 修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一个迫切任务 。
她同时强调 , 《反垄断法》修订不是要脱离现行法的框架制定有关数字经济的专门规定 , 而是应当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的限制竞争案件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 , 做到与时俱进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认为此次修订非常重要、及时 。 他说 , 在“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之下 , 反垄断这种规制手段就如同达摩克里斯之剑一般应保持较强的震慑作用 , 对损害市场竞争证据确凿的垄断行为应该给予严厉处罚 。
不过 , 在熊鸿儒看来 , 面向数字经济的监管内容有多重维度 , 除了反垄断 , 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等 。 “不同部门要加大协同 , 立法、执法和部门规章也要协同 。 只有政府、行业、企业形成多元共治 , 监管者向市场参与者学习 , 市场参与者对市场规则和法治保持敬畏 , 才能够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需要 。 ”他说 。
商业创新不是企业实施垄断的借口
数字经济时代下 , 互联网企业借免费服务“跑马圈地” , 但当市场趋于集中后 , 互联网平台推出的创新收费服务 , 如视频平台超前付费点播 , 一度引发了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质疑 。
该如何看待互联网行业免费付费之争 , 以及商业创新行为?
在网易集团竞争法顾问王健看来 , 当前互联网免费付费之争多集中在内容产业上 , 而业内普遍认为无论视音频、动漫还是文学 , 借助收费实现盈利是网络内容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唯一途径 。 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 , 单纯依靠广告收入难以填平运营成本和版权支出 , 因此王健认为营造良好付费环境以及培养知识付费意识非常有必要 。
同时王健提到 , 当前行业存在一些为独占资源刻意推高版权成本以扩张市场份额的行为 , 这些成本最终将被转嫁给消费者 , 甚至还可能将行业拖入整体性亏损状态 。 因此他呼吁反垄断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推动付费转化过程中行为的竞争关注 , 规制在缺乏有效竞争约束的环境下 , 相关企业利用钳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手段拉动付费转化的行为 , 来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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