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但仍有两个疑问( 二 )


被不起诉人梁某勇虽然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 导致被害人程某群受伤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但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根据上述情况 ,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宁检诉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 对梁某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酒驾|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但仍有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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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全文)
梁亮和陈敏菁均表示 , 虽然在早先得知被害人第三次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后就已有心理准备 , 但看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的对梁某勇不起诉决定 , 还是感到无法接受 。
轻伤、重伤、轻伤 , 伤情鉴定到底该怎么做?
轻伤、重伤、轻伤 , 程某群的三次伤情鉴定不断反转 。
在肇庆市联合调查组今天发布的通报中还提到 , 鉴于该案先后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 肇庆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
经鉴定 , 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 外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 但存在轻微因素的不利影响 。
通报称 , 调查核实发现 , 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 , 鉴定人梁某权受人请托 , 违反规定出具了“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 , 涉嫌作伪证被立案侦查 。
前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也表示 , 广东德胜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对程某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 , 其鉴定程序、检验方法、分析论证均存在重大瑕疵 , 其作出的重伤一级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 , 应不予采信 。
复查决定书认为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 , 分析论证符合法医鉴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 其鉴定意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 应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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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华侨医院2019年1月14日的X光片显示被害人程某群双肩锁骨及胸骨均有骨折)
对于调查组认为鉴定人梁某权在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涉嫌作伪证的情况 , 陈敏菁也提出了质疑 。 她告诉***·纵相新闻采访人员 , 自己在妹妹做第二次伤情鉴定前并不认识梁某权 , 此后也并未和他有什么往来 , “说梁某权受人请托造假 , 依据是什么?”
陈敏菁表示自己除了在妹妹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时替广宁警方代交了2836元鉴定费押金 , 以及在鉴定人上门为被害人程某群检查伤情时向他发送了妹妹家地址以外 , 与他再无其他交流 。
对于本案调查中连续进行三次伤情鉴定且结果不断反转的情况 , 北京闻泽律师事务连大有律师告诉***·纵相新闻采访人员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因此 , 鉴定结果十分关键 。
连大有说 , 同样的伤情 , 由轻伤一级到重伤一级再到轻伤一级 , 其鉴定结果差距明显 , 特别是在申请重新鉴定后 , 为什么又再次鉴定 , 再次鉴定是否符合鉴定人员不合法、鉴定机构不合法等法定的重新鉴定理由 。
他认为 , 一句鉴定有瑕疵而需要重新鉴定 , 并不能依法服人 。 重新鉴定必须是原先的鉴定严重违法 。
连大有还表示 , 依据公安部2017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 ,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而在本案中在做出第一次伤情鉴定后 , 又重新进行了两次伤情鉴定 , 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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