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最新消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4倍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新规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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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新华社供图以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 , 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间借贷因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带来诸多便利 , 但也出现了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
新规明确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 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最高法表示 , 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 是当前恢复经济的重要举措 。 同时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从长远看 , 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 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也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 。
最高法也谈到 , 应当承认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 。 长期以来 , 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 , 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
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 , 信贷供给出现紧缺 , 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 , 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 , 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 因此 , 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 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 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
延伸阅读这些行为属借贷还是投资?法官支招巧辩识“借贷”还是“投资”不仅关涉案件胜败 , 还是判定对方应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 。 法官教你对此该如何辨识 。
技巧一:查是否有借贷合意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先生及其妻转款共计84万元 。 李先生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与其妻返还借款 。 郭先生辩称 , 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 , 而是合作合同关系 ,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 其目的是共同成立加油站项目 , 李先生负责联系疏通关系 , 郭先生负责出资 , 郭先生向李先生转账250万元作为投资款 , 李先生转账的84万元为其向郭先生的还款 。 法院经审理后 , 李先生撤回起诉 。
法院认为 , 出借人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李先生仅提交了84万元的转款凭证 , 郭先生抗辩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各方合作加油站项目的费用 , 则李先生尚需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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