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锦龙股份被立案调查,控股子公司处罚落地


【股票|锦龙股份被立案调查,控股子公司处罚落地】
股票|锦龙股份被立案调查,控股子公司处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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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开盘 , 券商概念股锦龙股份一字跌停 , 并持续至收盘 。 这与其控股的中山证券受到处罚不无关联 , 同时锦龙股份自身的迷惑操作或成其被立案调查的原因 。
中山证券处罚措施落地
8月19日晚间 , 锦龙股份公布 , 公司从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获悉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 。
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公告显示 , 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 , 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 , 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 , 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就这些问题 , 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1.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 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 , 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 , 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 , 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 2.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 , 已领取部分应退回中山证券 。

除此之外 , 深圳证监局还分别对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胡映璐、中山证券合规总监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对中山证券管委会主任助理黄元华、中山证券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孙学斌、中山证券董秘及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 ,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而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作出免除黄元华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 免除孙学斌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 , 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 ,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 。
控股股东锦龙股份被立案调查
作为中山证券大股东的锦龙股份 , 深圳证监会则于同日向其发布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 缘由是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立案调查的原因或许与锦龙股份此前发布的定增计划有关 。 8月4日晚间 , 锦龙股份公告宣称 , 公司筹划了一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 。 第二股东朱凤廉将出资35.56亿元全额认购本次定增股 , 发行完成后其持股比例上升至34.15% , 将一跃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 据公开资料显示 , 朱凤廉是公司原董事长 , 同时也是锦龙股份实控人杨志茂的配偶 。
首先是大股东杨志茂表示放弃表决权;其次 , 第二股东朱凤廉全额认购定增股成为实控人的同时又辞任董事长;最后 , 两个股东之间存在夫妻关系 , 但公告中却并未披露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
对于这一系列令人疑惑的操作 , 深交所在8月4日晚间即发出关注函 , 要求锦龙股份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杨志茂和朱凤廉历史上是否曾构成一致行动人 , 杨志茂和朱凤廉在锦龙股份中拥有的权益是否应当合并计算 。 如否 , 须说明杨志茂和朱凤廉历史上未曾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情形及合理性;如是 , 须说明杨志茂和朱凤廉目前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果杨志茂和朱凤廉历史上曾构成一致行动人 , 而后又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 须说明导致杨志茂和朱凤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时间、原因、情形及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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