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五 )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 , 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 , 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 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 , 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 , 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
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 , 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 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 征缴预算收入;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 , 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 , 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 , 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 规范账户管理 ,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 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 , 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 , 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 , 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 , 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 , 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 , 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 ,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 , 严格支出管理 , 实施绩效监控 , 开展绩效评价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 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 ,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 ,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 , 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 ,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 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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