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要法规修订!最高法今天刚刚公布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本文插图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 ,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 , 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 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 , 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法释〔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 ,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 ,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 , 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 , 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 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 ,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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