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要法规修订!最高法今天刚刚公布( 三 )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 原告申请撤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驳回其请求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 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 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 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 , 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 ,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 , 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 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 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 ,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 以偿还债务 。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 ”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 ,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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